怀宁县法院首次采用调解方式审结行政处罚争议案
时间:2016-08-13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作者: 钱续坤 丁渺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日前,怀宁县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据了解,这也是全省首例调解结案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
2016年3月15日,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该县高河镇某保健食品经营部采用夸大宣传的手段,向中老年人推销保健食品。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即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时未发现有夸大手段向中老年人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但发现该经营部有经营过期食品两袋“金谷香”牌大米、4袋荞麦风味挂面行为,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保健食品经营部认为,过期食品只是未及时清理下架,不能视为经营行为;即使能够认定为经营行为,处罚15000元的罚款也属畸重,为此诉至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法应当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适用减轻处罚时,不得低于处罚起点数额的20%。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保健食品经营部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可以确认(“金谷香”牌大米保质期为3个月,检查时发现超期22天;荞麦风味挂面保质期是12个月,检查时发现超期32天),鉴于过期食品尚未售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且该经营部按照处罚决定已经积极缴纳了罚款。法院认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保健食品经营部按处罚起点数额30%减轻处罚偏重,遂主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处罚数额按最低处罚数额的20%,减轻处罚至1万元。目前,该案已经调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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