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检察院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时间:2014-05-19 00:00来源: 作者:老网站
考察期为六个月,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其实时跟踪帮教
【钱续坤 周小友安庆报道】日前,怀宁县检察院向一名涉嫌盗窃犯罪的未成年人汪某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据悉,这是新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014年3月24日18时,犯罪嫌疑人汪某(女,16岁)将被害人王某的一部苹果4S手机(价值3078元)盗走。案发后,汪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4月3日,怀宁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了解到,汪某虽涉嫌盗窃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其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有悔过表现,且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有助于汪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为此,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盗窃行为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决定结合新刑诉法对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并规定考察期为六个月,由该院会同汪某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和有关人员,定期对其考察和教育,实时跟踪帮教。 - 上一篇:合肥市瑶海区特教孩子乐享“互助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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